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形式的认定

2021年8月17日   点击人次: 303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从2004年6月开始,将灵活就业纳入毕业生就业统计范畴。2021年5月10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与核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19 号)该通知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及就业统计分类做了进一步规范,并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界定及标准根据通知要求,现就我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形式的认定办法修订如下:


   一、灵活就业界定标准

灵活就业主要包括自由职业和其他录用形式就业:

1、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互联网营销工作者、全媒体运营工作者、电子竞技工作者等。

    审核依据: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系统上传即可),薪酬需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其他录用形式就业:用人单位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仅提供聘用证明、工资收入流水等证明材料。

审核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或毕业生本人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收入流水等其他证明材料(本人签字后系统上传),薪酬需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自主创业界定标准

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1、创立公司(含个体工商户)。

    审核依据:工商执照、股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2、在孵化机构中创业,暂未注册或注册中。

审核依据:与孵化机构签订的协议或孵化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3、电子商务创业,利用互联网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如开设网店等。

审核依据:网店网址、网店信息截图和收入流水(本人签字)。